就是當保險公司已知投保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,可以主動解除合同,但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,超過三十日不解除合同,合同解除權將消滅。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,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;發生保險事故的,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
1、不可抗辯條款是不是一定要兩年后才能使用?
不是,以下三個條件滿足任意一個都可以:
(1)保險公司已經知道客戶沒有如實告知,但沒有在30天內解除合同
(2)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
(3)簽合同時保險公司已經知道客戶沒有如實告知
2、短期險持續續保多年的保單,適用于兩年不可抗辯嗎?
短期險持續續保存在三種情形,一為短期險投保前疾病不實告知,二為短期險已生效后發生疾病,保證續保期內未告知,三為短期險已生效后發生疾病,保險公司要求重新告知時未告知。
短期險保證續保情況下,因保險合同未發生權利義務變更,實務中,此情況應視為屬于原保險合同的延續,而非重新訂立保險合同。保單告知應以首次詢問內容為準。